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80号

    罪犯陈某燕,女,1990年10月29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7年11月20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81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89253元,发还相关被害人。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执行。2020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刑更40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某燕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7日止)。

    罪犯陈某燕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89253元,发还相关被害人。罪犯陈某燕于2017年11月13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提供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一张;罪犯陈某燕和同案犯于2017年11月13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缴纳退赃款132153元,并提供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一张。判决书第八页载明案发后,赃款人民币3171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扣押,同案犯退出赃款4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