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某元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32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68号
罪犯崔某元,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9月16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崔某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予以没收,禁止该犯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化工原料生产、加工、销售相关的职业。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刑终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崔某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予以没收。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回函载明:于2022年3月9日依法扣划该犯银行存款合计53144.57元,其余款项至今未履行,并提供罚没款专用收据两张。2022年3月15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23执319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53144.57元,剩余146855.43元暂未能执行到位;终结本院(2021)苏06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某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