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耿某英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26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84号
罪犯耿某英,女,1947年7月9日出生,江苏省江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0年12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锡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耿某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4日交付执行。2013年3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07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32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5年2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0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刑更74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3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刑更9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刑更31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罪犯耿某英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正常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正常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耿某英家属于2016年4月11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并提供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据一张。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某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