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84号

    罪犯耿某英,女,1947年7月9日出生,江苏省江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0年12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锡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耿某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4日交付执行。2013年3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07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32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5年2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0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刑更74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9年3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刑更9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刑更31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罪犯耿某英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正常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正常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耿某英家属于2016年4月11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并提供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据一张。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某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