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顾某花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66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72号
罪犯顾某花,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4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某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七万零九百二十六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顾某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七万零九百二十六元。2022年3月16日同案人员家属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代为交纳了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370926元,法院提取了罪犯顾某花退出的违法所得30000元,提供单据1张;罪犯顾某花家属于2024年4月15日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五万元,提供单据1张。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某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