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76

    罪犯胡某叶,女,2000年7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3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1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某叶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书载明胡某叶已自愿退出人民币19508.71元。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胡某叶的金钱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家属提供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具的金额为人民币19508.71元和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的单据各一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