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叶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41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76号
罪犯胡某叶,女,2000年7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3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1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某叶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书载明胡某叶已自愿退出人民币19508.71元。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胡某叶的金钱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家属提供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具的金额为人民币19508.71元和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的单据各一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