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蔺某梅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33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79号
罪犯蔺某梅,女,1986年2月2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13刑初7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蔺某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苏02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蔺某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3部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罪犯蔺某梅家属于2021年12月24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一万元,并提供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张,同时提供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出具的(2021)苏0213执5925号执行结案通知书一份,载明申请执行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3刑初74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蔺某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