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78号

    罪犯沈某,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9年7月4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3刑初8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9日交付执行。2022年3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1刑更4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沈某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000元。罪犯沈某家属于2020年12月19日、2021年6月23日分别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缴纳法院罚没收入人民币808.76元、4191.24元,并提供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两张。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