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81号

    罪犯施某花,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不识字,个体户。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5年8月14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响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施某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9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盐刑二终字第00149号刑事判决,撤销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响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施某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响水县公安局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06499.49元、扣押的现金116960元,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5065183余、冲抵二上诉人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外,其余款项及扣押的105吨催化馏分油依法予以发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7日交付执行。2019年3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刑更9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刑更4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0日止)。

    罪犯施某花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罪犯施某花的家属于2017年1月20日向响水县人民法院缴纳法院罚没收入人民币90万元,并提供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张,同时提供响水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涉案退赔款及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某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