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73

    罪犯汪某梅,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0年4月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徐刑初字第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汪某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4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刑执字第046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32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10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执字第60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7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47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63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3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罪犯汪某梅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某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