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75

    罪犯徐某,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7年10月19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12刑初15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5日交付执行。2020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7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9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1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徐某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家属提供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的单据一张。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