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82号

    罪犯颜某芳,女,1953年2月11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6年6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颜某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17年1月4日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20年6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刑更31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42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罪犯颜某芳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正常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因身体原因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于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出具(2024)苏01执13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载明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41648元上缴国库,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扣押被执行人现金41200元上缴南京市财政局,终结本院(2015)宁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对颜某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某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