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224号

    罪犯李某花,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6年8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30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4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9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李某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