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230号

    罪犯李某,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曾因吸毒,于2012年2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900元,于2012年3月9日被该局强制戒毒二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7年9月3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5年6月8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淮中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该犯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苏刑一终字第0017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吴琪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2017年12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63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2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60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2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李某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家属于2017年3月7日向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5000元,并提供收据一张及证明一张。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9日出具(2016)苏08执442号结案证明,载明被执行人李某应缴罚金35000元已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为二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