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226号

    罪犯文某,女,1994年6月28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1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11刑初10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34年10月1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文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家属于2024年4月15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00元,并提供票据一张,2020年11月6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回复函,并附收据一张,载明执行到文某财产198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