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 201 

    罪犯崔某,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7年4月17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8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2026年10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10月9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82刑初373号刑事裁定,将其应执行的刑期补充如下:罪犯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起止刑期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2026年10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2020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0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6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3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6日止)。

    罪犯崔某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罪犯崔某家属2019年8月26日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提供缴款书一张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