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207

    罪犯代某俊,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代某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32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20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7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9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21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0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代某俊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某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