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206

    罪犯方某,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市人,大专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3年1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常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方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苏刑三终字第0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5日交付执行。2017年5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13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0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方某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12月9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执269号之一载明终结方某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的执行。该犯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为二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