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柯某秀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38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89号
罪犯柯某秀,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文盲,农民,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5年4月28日江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吴江刑初字第02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柯某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交付执行。2017年12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62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9年12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9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2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罪犯柯某秀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其家属于2021年7月6日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提供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一张。2022年4月1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509执恢213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载明:柯某秀贩卖毒品罪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某秀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为二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