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89号

    罪犯柯某秀,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文盲,农民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5年4月28日江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吴江刑初字第02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柯某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交付执行。2017年12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62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9年12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9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2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罪犯柯某秀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其家属于2021年7月6日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提供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一张。2022年4月1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509执恢213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载明:柯某秀贩卖毒品罪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某秀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为二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