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60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210号
罪犯李某,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湖南省衡南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81刑初5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其家属分别于2022年9月20日、2024年3月17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00元,并提供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二张。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