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212

    罪犯王某花,女,1991年4月8日出生,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文盲,农民,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6年10月18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沛刑初字第7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30年2月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27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4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7日止)。

    罪犯王某花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其家属于2022年9月29日向沛县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并提供罚没款专用收据一张,于2024年2月26日向沛县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并提供罚没款专用收据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