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静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555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205号
罪犯王某静,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3年8月8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沛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27年11月1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五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交付执行。2016年10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74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46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7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0日止)。
罪犯王某静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5月、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五元。罪犯王某静家属于2015年10月30日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万元,并提供收据一张,判决书载明案发后退交违法所得1125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