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205

    罪犯王某静,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3年8月8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沛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27年11月1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五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交付执行。2016年10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74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46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7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0日止)。

    罪犯王某静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5月、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五元。罪犯王某静家属于2015年10月30日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万元,并提供收据一张,判决书载明案发后退交违法所得1125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