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88号

    罪犯吴某富,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4年10月20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阜刑初字第03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涉案查扣毒品及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因罪犯吴某富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执行。2014年12月31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阜刑执字第001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吴某富暂予监外执行八个月,期限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因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2017年9月27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阜刑执字第496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吴某富收监执行,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至2029年1月26 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2020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9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3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26日止)。

    罪犯吴某富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其家属于2021年10月19日向阜宁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提供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收据)一张。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