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富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572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88号
罪犯吴某富,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4年10月20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阜刑初字第03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涉案查扣毒品及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因罪犯吴某富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执行。2014年12月31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阜刑执字第001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吴某富暂予监外执行八个月,期限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因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2017年9月27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阜刑执字第496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吴某富收监执行,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至2029年1月26 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2020年4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9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6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3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26日止)。
罪犯吴某富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其家属于2021年10月19日向阜宁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提供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收据)一张。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