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211

    罪犯武某琳,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3年5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武某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3)苏刑一终字第00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2017年5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13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10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4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0日止)。

    罪犯武某琳在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其家属分别于2017年1月19日、2020年8月7日、2022年3月17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元一万元、二万元、二万元,并提供罚没款收据三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出具(2022)苏01执恢35号结案通知书。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某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