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婷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851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200号
罪犯朱某婷,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0年9月19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07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0年10月22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07刑初375号作出刑事裁定书,刑期更正为:2020年3月15日起至2031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3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