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200

    罪犯朱某婷,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0年9月19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07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0年10月22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07刑初375号作出刑事裁定书,刑期更正为:2020年3月15日起至2031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3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