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79号

    罪犯陈某,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6年10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04刑初6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责令同案六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十四万九千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刑终6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交付江苏省金陵监狱执行。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30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5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7日止)。

    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未履行,责令同案六人退赔六十四万九千一百元已履行十四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