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金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67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86号
罪犯陈某金,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原贞丰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7月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82刑初12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苏02刑终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千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