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86号

    罪犯陈某金,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原贞丰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7月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82刑初12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苏02刑终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千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