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褚某锋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47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76号
罪犯褚某锋,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3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9刑初15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褚某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整,暂扣于本院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苏05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褚某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千元及赃款十二万二千二百三十二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褚某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