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76号

    罪犯褚某锋,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3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9刑初15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褚某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整,暂扣于本院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苏05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褚某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千元及赃款十二万二千二百三十二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褚某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