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73号

    罪犯顾某彦,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29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4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某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顾某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1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已履行三万四千二百二十三元一角三分。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某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