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顾某彦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87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73号
罪犯顾某彦,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29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4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某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顾某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1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已履行三万四千二百二十三元一角三分。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某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