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82号

    罪犯江某汉,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福建省漳州市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9刑初14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江某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江某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某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