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77号

    罪犯倪某磊,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8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26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倪某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所退现暂存于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账户上的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整,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14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刑终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3日交付江苏省金陵监狱执行。

    罪犯倪某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万元及违法所得五百二十万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某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