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85号

    罪犯孙某,男,2001年5月28日出生,江苏省句容市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1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8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六万二千零二十一元六角四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六万二千零二十一元六角四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及违法所得六万二千零二十一元六角四分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