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81号

    罪犯孙某亮,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黑龙江省北安市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19年1月21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82刑初7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孙某亮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苏06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6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4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0日止)。

    罪犯孙某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