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72号

    罪犯王某鑫,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福建省长泰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8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26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交付执行。2023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4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日止)。

    罪犯王某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及违法所得五千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鑫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