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78号

    罪犯张某庆,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山东省单县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2年7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

    2018年8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1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2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刑终4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3日交付江苏省金陵监狱执行。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6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6日止)。

    罪犯张某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