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庆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92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78号
罪犯张某庆,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山东省单县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2年7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
2018年8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1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2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刑终4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3日交付江苏省金陵监狱执行。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6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6日止)。
罪犯张某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