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68

    罪犯郑某安,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3刑初6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某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郑某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某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