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98号

    罪犯董某,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江苏省宝应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医院服刑。

    2016年3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206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应退赔赃款人民币五十九万二千一百二十五元整,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67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6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9日止)。

    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已履行,退赔赃款五十九万二千一百二十五元已履行一万八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