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89号

    罪犯高某,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原郊区)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原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03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