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83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87号
罪犯李某,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3月30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08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合计五十六万八千四百元整(其中三万九千元扣押于本院),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及违法所得五十六万八千四百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