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92号

    罪犯刘某民,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山东省冠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入监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2刑初6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32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七十万元已履行四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