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民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49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92号
罪犯刘某民,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山东省冠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入监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12刑初6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32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七十万元已履行四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