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88号

    罪犯秦某贺,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2016年12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

    2021年1月20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81刑初20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秦某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秦某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某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