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05号

    罪犯史某伟,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江苏省宜兴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医院服刑。

    2021年9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8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史某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整,退赃退赔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整,退赃款及本院冻结的赃款共计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史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百万元及赃款六百五十万元均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某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