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96号

    罪犯颜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从严管控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2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崇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29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通中刑终字第000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执行。2018年3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13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6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颜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八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