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礼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64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94号
罪犯杨某礼,男,1994年5月1日出生,黑龙江省肇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入监监区服刑。
2021年1月29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26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礼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零八千一百六十五元五角二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十万八千一百六十万元五角二分已履行一万二千零八十一元五角六分。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礼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