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扬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92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04号
罪犯郑某扬,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马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05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某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郑某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万元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某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