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04号

    罪犯郑某扬,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马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05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某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郑某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万元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某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