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90号

    罪犯庄某岭,男,1984年8月7日出生,山东省郯城县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2016年10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2020年10月22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庄某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四千三百五十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庄某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未履行,违法所得五万四千三百五十元履行四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某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