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庄某岭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90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90号
罪犯庄某岭,男,1984年8月7日出生,山东省郯城县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2016年10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2020年10月22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庄某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四千三百五十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庄某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未履行,违法所得五万四千三百五十元履行四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某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