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64号

    罪犯白某,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省成县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2年7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刑初4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白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整,向同案三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个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白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三千元、同案三人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及个人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五百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