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49号

    罪犯曹某天,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2年7月21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83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某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曹某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