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某天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439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49号
罪犯曹某天,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2年7月21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83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某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曹某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