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61号

    罪犯何某林,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7月19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81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某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何某林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苏11刑终12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诉。2021年10月22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以罪犯何某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何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三万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