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禄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40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63号
罪犯黄某禄,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14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刑初13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禄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