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63号

    罪犯黄某禄,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14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09刑初13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禄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