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波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次数:377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66号
罪犯李某波,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2月17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81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整,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整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三千元及赃款二万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