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266号

    罪犯李某波,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2月17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81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整,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整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三千元及赃款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8月6日